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救助?

答: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种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二、申请社会救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答: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2024年标准为:城市700元/人/月,农村641元/人/月

3.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2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我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4)家庭成员在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我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标准2倍2024年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1400元/人/月,农村1282元/人/月。

3.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或仅有1辆车且价格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1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4)家庭成员在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自认定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应重新申请认定。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2.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即:

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2024年标准为:城市33600元/人,农村30768元/人),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或仅有1辆车且价格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12倍(2024年标准为:城镇居民100800元,农村居民92304元),机动车辆按厂商出厂指导价认定;

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③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低保、特困人员等其他类别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认定之日12个月有效。)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


三、在哪里申请社会救助呢?

答:您可以选择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办理:

1.线下渠道(窗口办理):当事人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线上渠道(网络办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鄂汇办”APP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①下载并登录“鄂汇办”App(首次登录需先注册认证)。

②在“鄂汇办”App首页顶部的搜索框,根据申请救助项目,输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或“临时救助对象”进行搜索,点击对应条目后的【办事指南】。

③选择需要办理事项所在的城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点击【确定】

④点击【在线申请】,进入信用承诺页面,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承诺】。

⑤进入信息填写页面,按步骤如实正确填写申请人及共同生活成员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带*项必须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⑥第5步填写的申请人和共同生活成员查收来自“鄂汇办”发送的电子签名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完成实名认证并在线电子签名后提交完成申请。(申请人和共同成员必须都完成签名才能提交申请)

⑦提示“申请成功”,获得办件编号。可通过“鄂汇办”App【我的办件】随时查看审批状态。



【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保障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四、申请低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答: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及授权书;

3.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五、提交申请后的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呢?

答: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确认。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部门核实、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低保补助金是怎样核算的呢?

答:低保补助金是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的。

核算方式为:低保补助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平均月总收入。

2024年低保标准为:城市700元/人/月,农村641元/人/月


七、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吗?

答:下列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八、低保家庭还能享受哪些优惠呢?

供电公司对城乡低保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将优惠金额返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退还到户。每户每月优惠5.252元。

自来水公司给予其供水区域低保户用水户每户每月4元的补贴。



【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指具有本户籍,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三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


九、特困人员能获得什么样的供养?

答: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供养标准: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400//月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90元/人/月)

1282元/人/月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3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47元/人/月)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59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547/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924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一次性增发12个月供养资金用于丧葬补助并给予火化费减免优惠。个人财产遵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处理;未立遗嘱或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十、申请认定特困人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十一、提交申请后的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呢?

1.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2.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特困人员还能享受哪些优惠呢?

供电公司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将优惠金额返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退还到户。每户每月优惠5.252元。

自来水公司给予其供水区域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用水户每户每月4元的补贴。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十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答:1.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户主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困难原因证明材料、费用支出凭证。

因情况紧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或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可先行受理,待紧急情况解除后予以补办。


十四、提交申请后的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呢?

答:1.一般程序。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拟给予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确认决定。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拟救助金额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口头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十五、申请成功后能获得哪些救助呢?

答: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救助标准:

1.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序,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医疗救助】

十六、要怎么获得医疗救助呢?

答:1.“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2.先诊疗后付费:

一类、二类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十七、申请医疗救助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呢?

答:(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资助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一类对象,按个人应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按个人应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二)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费用、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2.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年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按65%、55%比例救助。

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取消。

3.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住院救助合并计算,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比例。原门诊医疗救助定额补助政策取消。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对象:3万元;

二类对象:2万元;

三类对象:1万元。

5.倾斜救助措施

对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一类对象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二类对象起付标准3000元,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三类对象起付标准7000元,支付比例6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四类对象起付标准10000元,支付比例55%,年支付限额5万元。

6.异地就医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按规定转诊(原专家建议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待遇;按规定转诊到省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待遇。临时外出(原个人自行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救助比例的50%给予救助(包括依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