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救助措施

审核确认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专项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2.单独纳入低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由各地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低保金,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

3.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72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55元/月。

(四)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

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5〕17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救助措施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三)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目前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45元,照料护理费505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55元,照料护理费455元)。

(四)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5〕17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二)救助措施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根据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2.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不再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三)救助标准

符合低保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具体标准按现行低保和临时救助政策执行;符合专项救助的,以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四)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5号)

3.《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鄂州民政文〔2024〕71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家庭总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比例)。

(二)救助措施

经审核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专项救助。

(三)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专项救助,以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四)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4〕30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五、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类。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突发事件,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措施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一般采取“小额快救”最高档标准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事项,提高救助金额度。

(四)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六、流散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二)救助措施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

(三)救助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文件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具有湖北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二)救助措施

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救助标准

全省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四)文件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43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对象为湖北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救助措施

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三)救助标准

全省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四)文件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43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九、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并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高龄指年满80周岁。

(二)救助措施

补贴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给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现金、代金券。

(三)救助标准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原则上补贴标准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四)文件依据

1.《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并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范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指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等级。

(二)救助措施

补贴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给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现金、代金券。

(三)救助标准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原则上补贴标准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四)文件依据

1.《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二)救助措施

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救助标准

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考当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当前我市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是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是1500元/月。

(四)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5.《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

6.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7.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25〕25号)

8.省民政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6〕4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二)救助措施

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三)救助标准

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当前我市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是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是15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文件依据

1.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4.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号)

5.省民政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6〕4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救助措施

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救助标准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发放。

当前我市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是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是1500元/月。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文件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2.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2〕583号)

3.省民政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6〕4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第3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二)救助措施

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助学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季度发放到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

(三)救助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四)文件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2.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25〕51号)

3.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4.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25〕25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五、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对象是本省户籍0-18周岁孤儿,且信息已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范围为本省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0-18周岁的残疾儿童。

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项目资助。

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二)救助措施

项目资助费用是资助对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儿童福利机构内新入院儿童因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医疗救治不受前款医保条件限制,机构内急危重症患儿经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直接至省级和部级定点医院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

(三)救助标准

1.诊疗费用:孤儿和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年度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和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经报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审定,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确定为省康复治疗定点机构的儿童福利院,为本机构儿童康复治疗不予资助。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矫正器、矫正鞋、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住院服务费由湖北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主要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名孤儿每年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美容、矫形、视力矫正、特定牙齿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不列入“明天计划”资助范围。

(四)文件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

2.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民办函〔2019〕45号)

3.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4.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25〕25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大专、中专学生。

(二)救助措施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相关审核材料后,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等途径,核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以及入学就读情况,确认为受助对象的,应及时纳入助学范围,按标准发放助学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将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受助人本人银行卡。

(三)救助标准

自2024年下半年秋季开学起,对新入学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经申请审核确认后,每人一次性发放1万元助学金。2024年下半年秋季开学后,在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也可申请享受助学资助政策。每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校就学期间只享受一次1万元的助学资助。

(四)文件依据

1.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0号)

3.省民政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6〕4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

十七、价格临时补贴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

(二)救助措施

当各地达到价格补贴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救助标准

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

(四)文件依据

1.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10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发改委。

十八、电费减免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

(二)救助措施

免费用电基数优惠电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及规定的每户每月优惠金额将电费返给当地民政部门,再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退还给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上述金额每半年集中返还一次。

(三)救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即每户每月5.308元。

(四)文件依据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发改委。

十九、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2.在籍在校的义务段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和非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3.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4.在籍在校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免学费。

5.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

6.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中职免学费。

7.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二)救助措施

学校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资助资金(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至学生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免除符合资助政策学生的学费。

(三)救助标准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10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1500元/年执行。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全省共分三档,分别是1800元,2300元,2800元。

3.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为示范类高中每生每年为1800元,其他高中为1260元。

4.中职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5.中职免学费标准为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校学费标准。

6.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600元、3700元、4800元三档确定。

(四)文件依据

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教育部门。

二十、法律援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二)救助措施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救助标准

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文件依据

1.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0032-2023)

2.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0058-2023)

(五)牵头责任单位

司法部门。

二十一、就业援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就业援助。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2.就业补助。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高校毕业生。

(二)救助措施

1.就业援助。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提供就业援助。

2.就业补助。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救助标准

1.就业援助。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

2.就业补助。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四)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

2.《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24〕88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人社部门。

二十二、住房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下列符庭给予住房救助: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等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受灾群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救助措施

1.广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2.定期梳理12345热线、信访件、及时化解群众住房救助诉求。

3.组织保障资格审核(复核),及时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三)救助标准

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四)文件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

2.《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398号令)

(五)牵头责任单位

住建部门。

二十三、疾病应急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救助对象:在湖北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2.救助病种:救助病种种类主要为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所规定的病种。

(二)救助措施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属地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所在地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2.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规定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三)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四)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号)

2.《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发〔2017〕22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卫健部门。

二十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救助措施

1.向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2.特别扶助对象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每年向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救助标准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承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四)文件依据

1.《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国卫人口发〔2023〕15号)

2.《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卫健部门

二十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2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二)救助措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每年向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三)救助标准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承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四)文件依据

1.《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国卫人口发〔2023〕15号)

2.《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委〔2005〕25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卫健部门。

二十六、受灾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受灾人员救助主要是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卫生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救助项目包括: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应急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

4.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住房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维修受损房屋。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救助措施

在核实灾情和受灾人员救助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进行救助:

1.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5.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一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救助。

在灾害应急期可视情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对受灾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

我省现行受灾人员救助指导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人不低于1万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90天。

4.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修缮所需资金达到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不低于90元。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在实施救助过程中,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四)文件依据

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

2.《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鄂防减救发〔2024〕4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应急管理部门。

二十七、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四类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措施

1.资助参保;

2.门诊慢特病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基础救助);

4.倾斜救助;

5.依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参保资助。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门诊慢特病救助。各市(州)对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比例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基础救助)。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4.倾斜救助。各市(州)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经申请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5.依申请救助。对各类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本人申请,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文件依据

1.《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

2.《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办发〔2021〕68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医保部门。

二十八、司法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二)救助措施

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可以建立刑事案件伤员快速急救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社区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

1.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一般应在案件管辖地所在市、州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的总额之内。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应在案件管辖地所在市、州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或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数额。

2.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等情况。

(四)文件依据

1.《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2.《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鄂政法〔2024〕53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二十九、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本人户籍在湖北省内,在省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北省内,但在省内单位就业的职工。

(二)救助措施

经过家庭人均纯收入核算后,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建档帮扶,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分层分类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

(三)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2.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

3.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阶段,应按年度连续实施助学。

备注:全国总工会对当年度执行标准有调整的,按照当年要求执行。

(四)文件依据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总工会。

三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救助对象为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

(二)救助措施

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四)文件依据

财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422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妇联。

三十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0-10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各市州出台文件对年龄限制有所放宽,要求0-14或0-15岁)。

(二)救助措施

给予康复救助补贴

(三)救助标准

1.手术类项目:按不同术式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超过救助标准据实补贴。

2.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康复训练补贴标准。0-6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建议不少于10个月。7-10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建议不少于6个月。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根据本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补贴标准和训练时间核算每月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

3.辅助器具适配类项目: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配发的辅具给予补贴。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四)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残联发〔2018〕28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残联

三十二、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全省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二)救助措施

为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发放生活补助。

(三)救助标准

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四)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残联。

三十三、残疾大学生助学资助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的残疾大学生(残疾大学生:指参加普通高考、单招考试、技能型高考、研究生统考)。

(二)救助措施

发放助学补助。

(三)救助标准

大专生1000元/人,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4000元/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学生进行资助、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本级资助项目可以与省级资助项目叠加享受。

(四)文件依据

《湖北省残疾大学生助学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办发〔2020〕17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残联。

三十四、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一)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1.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湖北籍儿童;

2.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手术治疗的湖北籍儿童。

(二)救助措施

根据《中国红基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中国红基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白血病儿童或先心病儿童,按照上述第2条救助标准,给与申请儿童资助。

(三)救助标准

(1)白血病救助标准

1.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儿童,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需同时提交申请表和移植申请表)

2.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或需要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儿童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需提交申请表)

3.白血病儿童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需提交移植申请表)

(2)先心病救助标准

根据先心病儿童手术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金额,给与0.5万元-3万元的资助,具体明细如下:

1.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

2.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

3.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

4.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

5.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资助3万元。

复杂先心病儿童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四)文件依据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基〔2021〕11号)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基〔2021〕12号)

(五)牵头责任单位

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