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在市场竞争体系中的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作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办于近日发出通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明确了审查范围、方式、标准和例外规定,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都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按照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程序,全市将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