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发布)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决定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认定范围
鄂州市级、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资格。
二、申请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申请机构符合《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及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鄂州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所列材料及流程,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提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并将本次申请材料(一式七份)于2026年5月26日17:00前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国库科。
四、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滨湖东路52号,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国库科313办公室。
联系人:叶小柳,联系电话:0711-3708036。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负责依规按时报送申请资料,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鄂州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
2026年5月14日




















